现象背后的原因在于,投资者往往混淆了“风险告知”与“投资承诺”的界限。在上述案件中,投资者签署了风险测评文件,其资产状况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。当法律程序启动,法院考量的是合同是否违约、信披是否合规,而非投资者的账户盈亏状况。如果仅仅因为亏损就要求赔偿,那么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机制将荡然无存。这种诉讼策略的失败,其实是给所有缺乏专业知识却试图通过法律手段“找补”的投资者上了一课:法治社会中,投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对市场风险的确认与承担。 盲目维权无异于缘木求鱼:私募亏损的真相与反思 股票财经

盲目维权无异于缘木求鱼:私募亏损的真相与反思